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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旅行社义务
(一)向旅游者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《营业执照》。
(二)出发前向旅游者如实说明、解释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、具体行程安排、各项服务标准和所到地区风俗习惯等有关注意事项,提示旅游者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,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
(三)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旅游者各种证件资料,不泄露旅游者提供的个人信息。
(四)安排的交通、住宿、餐饮、购物、景区等企业和场所应当具有合法资质。
(五)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,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。
(六)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,非因发生不可抗力、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,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,不得改变合同安排的行程。不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,不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,不擅自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。
(七)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拒绝继续履行合同、提供服务,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、提供服务相威胁。
(八)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,向旅游者出具合法发票。
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
(一)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,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,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。
(二)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,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,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,并承担责任。
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
(一)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,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。因此增加的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,结余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。
(二)旅游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,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,双方可以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。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,结余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。
(三)旅游行程中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产安全,或者其它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形,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,旅行社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,但应当向旅游者说明。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,结余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。
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
(一)旅游行程开始前,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,导致本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时,旅行社退还旅游者预交的全部旅游费用,本合同解除。已经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,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。
(二)除前款及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,解除本合同,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。
(三)旅行社应当在解除本合同的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向旅游者退还应当退还的旅游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