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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市旅游合同范本6
2012-12-04来源:北方假日旅行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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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第十四条 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 
    (一)本次旅游开始时,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,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,视为单方解除合同,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(四)项约定承担责任。 
    (二)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,致使旅行社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,承担旅行社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。
    (三)在旅游开始前通知到旅行社解除本合同的,承担旅行社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,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:
    1、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通知到旅行社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%。 
    2、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旅行社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%。
    3、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旅行社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5%。 
    (四)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旅行社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,承担旅行社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,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20%的违约金。
    (五)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,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.3%的标准支付违约金。
    (六)擅自变更合同的,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%支付违约金;因此增加的费用,自行承担;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 (七)旅游行程中未经旅行社同意自行离团不归、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、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,旅行社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;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 (八)旅游行程中因自身过错、自身疾病以及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(六)项约定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,自行承担;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
    (九)因本条第(三)、(四)项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合同旅游费用总额为限。

 

    第十五条 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 
    (一)办理旅游手续及旅游过程中,遗失、毁损旅游者证件、手续或办理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,应积极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;因此影响旅游者旅游行程造成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 
    (二)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,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的旅游不能成行的,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到旅游者,退还旅游者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,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:
    1、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通知到旅行社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%。
    2、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旅游者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%。
    3、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旅游者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5%。
    4、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旅游者的,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%。
    (三)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,旅行社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到旅游者的,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(二)项约定承担责任。但因旅游者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当,致使旅行社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通知到旅游者的,旅行社不承担责任。
    (四)擅自变更合同的,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%支付违约金;因此增加的费用,自行承担;减少旅游行程的相关费用,退还旅游者;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,承担赔偿责任。 
    (五)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,旅行社应负责退换;不予退换的,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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