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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编号:
大连市 旅行社
国内旅游合同
(2009年版)
使用说明
一、本合同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和《辽宁省旅游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的示范文本,供旅游者与旅行社缔结国内旅游合同关系时使用。
二、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旅行社经营的国内旅游业务。
三、本合同的旅行社必须是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旅行社经营许可证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营业执照》的旅行社。
四、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,应当详细阅读本合同文本条款。对不清楚的问题,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明确详尽的解释。旅行社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说明。
五、同一团体旅游者人数较多时,可共同签署本合同文本附件二《委托书》,委托一名代表人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。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可不签署《委托书》,但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《旅游者名单》作为合同附件。
六、本合同中《旅游者名单》和《地接社名单》表格不足时,可另行复制填写,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附件。
七、本合同文本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,供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。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,应当划“×”以示删除。
八、本合同文本条款前有“□”符号的,合同双方应当协商选定。双方选定的条款,应当在“□”中划“√”以示选定;双方不选的条款,应当在“□”中划“×”以示删除。
九、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后,双方均应认真保存合同文本。旅游者还应当留存旅游过程中的有关票据资料,以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或索赔的证据。
本合同旅行社内部监督投诉电话: 。
大连市旅游投诉电话:0411-96181 0411-83769989。
十、本合同文本条款由大连市旅游局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。